洛克是英國經(jīng)驗論典型的代表,他在繼承以往培根、霍布斯等人所開創(chuàng)的唯物主義認識論的基礎上,進一步發(fā)展了感覺主義的認識論。但是,洛克并沒有將他關于認識起源于感覺、經(jīng)驗的唯物主義路線貫徹到底,這不僅表現(xiàn)在認識論上他將反省和感覺作為兩個并列的認識來源,并將事物的第二性質(zhì)看作是主體所主觀具有的,更突出表現(xiàn)在他具有本體論意義的宗教思想上。洛克承認上帝作為世界的創(chuàng)造者是存在的,上帝在無中創(chuàng)造了整個世界,而且對此作了經(jīng)驗主義的論證,這就與唯物主義的思想路線大相徑庭。但是,洛克的宗教思想也帶有明顯的進步性,他通過為理性和信仰劃界,為理性保留了地盤,甚至認為在某些領域,由理性得來的知識比由信仰、啟示得到的知識更有確實性,這使他成為英國自然神論的奠基人之一。 不僅如此,洛克還主張宗教寬容原則,他認為道德是基督教的第一要義,而寬容則是基督教的真精神。這些都是洛克宗教思想的進步性之所在。
一、洛克關于基督教合理性的證明
在《基督教的合理性》這部書中,洛克通過對圣經(jīng)的詳盡考證,力圖從理性角度來重新闡釋基督教信仰。洛克認為,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原罪,人們之所以獲罪,只是因為沒有嚴格遵守“信主之法”和“立功之法”的緣故。洛克所謂的信主之法就是指相信基督是彌賽亞,即上帝。所謂立功之法,源于摩西所設立的律法。在現(xiàn)實中,盡管人們很難做到嚴格遵守立功之法而沒有絲毫的違背,但信主之法可以彌補這種不足,盡管違背了立功之法,但只要你信,就可以彌補你的過錯,就可以稱義,從而獲得永生。
在對立功之法的理解上,洛克也表現(xiàn)出與基督教傳統(tǒng)的不同。洛克認為人們不可把立功之法作為僵死的教條來理解和看待,在上帝所頒布的律法中有些只是在一定的范圍和時間,適合一定的目的而有效,如有關猶太人的儀式法和猶太法。洛克在此試圖用理性來重新解釋立功之法的意圖非常明顯,他不僅認為,在沒有律法的地方人們可以順從自己的本性行律法的事,而且認為當部分律法和道德法發(fā)生沖突時,主張更應當遵守道德法即符合理性的自然之法。洛克認為“道德法符合正義的永恒法則,應該永遠被遵行。” [1]
洛克在《基督教合理性》一書的后面,在對理性和啟示的關系做出進一步闡發(fā)的基礎上,充分肯定了啟示在建構人類所共同遵守的道德倫理體系以及在教化人心方面所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洛克認為,在理論上,“自然理性的力量根本沒有能力建立起完滿意義上的自然宗教。” [2]因為人類本性上存在著不可克服的需要(如情欲、邪惡、嗜好等)和弱點,這些東西會把人類的思想引入歧途。因此洛克斷言:“人類單憑理性絕對不可能完成偉大而必要的道德建設” [3], “凡是可以普遍用作人們規(guī)范自己行為的標準的,其性必然來自于理性或啟示”。洛克認為宗教啟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就在這里,它能夠為人們提供像《新約》這樣的具有強大約束力的律法,保證人類世界擁有一套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道德秩序。洛克認為,為了能使凡俗的大眾能夠覺悟,一大堆煩瑣的推理和證明遠沒有啟示來得更加直接、可靠。因為對于各種煩瑣的理論,普通的人們既無閑暇也無足夠的技能去衡量它們的確實性,并決定是否接受。因此,在這點上,啟示比理性更能進入普通人的心靈并從中發(fā)揮作用。
洛克的關于基督教合理性的闡明,尤其是他從理性和啟示的關系出發(fā)為基督教所作的辯護,雖然因他沒有首先很好地解決上帝必然存在的問題,因而缺乏本體論的基礎作支撐,使他的理論的說服力大打折扣。但他為解決人類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道德建設問題,對信仰或啟示的重要性所進行的闡述,時至今日仍具有重大的現(xiàn)實意義。我們盡管可以懷疑啟示作為宗教性意義的上的存在,但卻無法懷疑個人或集體為追求持續(xù)進步,而持守某種信仰的合理性,我們無法懷疑洛克所揭示給我們的道理,只有信仰才能提供給我們具有嚴格約束力的道德精神力量。這些思想,對于我們解決道德建設中的操作性問題不無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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